11月2日,国家铁路局、工信部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《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《意见》中指出,根据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等规章和标准,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(2g)的锂金属电池(组)、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(100Wh)锂离子电池(组)等符合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特殊规定78、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,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。
(一)消费型锂电池货物范围。
消费型锂电池货物是指主要用于手机、便携式电脑、数码相机、电动玩具、移动电源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锂金属电池(组)、锂离子电池(组)货物,属于第九类危险货物,在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(TB/T 30006-2022)中的铁危编号为91042、91043、91045、91046。
(二)铁路运输规定。
根据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等规章和标准,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(2g)的锂金属电池(组)、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(100Wh)锂离子电池(组)等符合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特殊规定78、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,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。
(三)锂电池生产企业规范。
消费型锂离子电池的生产企业宜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》和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》的要求。
(一)加强安全性测试和铁路运输鉴定。
托运消费型锂电池,应当进行产品安全性测试和铁路运输条件鉴定。
产品安全性测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联合国《试验和标准手册》第III部分38.3节的要求(以下简称UN38.3测试)进行,测试报告结论应当明确所检测的消费型锂电池是否符合UN38.3测试。
(二)加强货物包装检测。
消费型锂电池的铁路运输包装应当符合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》(TB/T 2687-2020)规定,满足基本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要求,能够通过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。铁路运输包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
(三)加强托运管理。
托运人提报运输需求时,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品名,符合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条件的,应当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“品名(铁危编号)符合特殊规定78、79,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”。托运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(铁危编号91045)时,托运人应当保证电池的荷电状态(SOC)不超过电池额定容量的30%。
托运前,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产品安全性测试报告、铁路运输条件鉴定报告、铁路运输包装检验报告、安全承诺和应急处置措施,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锂电池货物安全性负责。
小结
消费型锂电池货物,残损回收处理的锂电池不能铁路运输。指导意见在品名表特殊规定78和79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鉴定机构、锂电池生产企业的要求,结合空运要求,增加了堆码试验和SOC容量要求。这样就可以提早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补充缺失的检验检测报告,避免因为不合格运输而造成运输风险和增加运输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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